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打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确保全市社会政治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临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及对象
第一条 举报奖励实行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按绩施奖、严格保密的原则。特别是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有关信息,违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指:举报我市辖区内发生的邪教组织(含有害气功、类邪教和邪教变异组织,以下同)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发现及抓获邪教组织、人员非法活动、预防制止邪教非法行为起到直接作用的人员。
第三条 以下人员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1、涉案主要骨干先于举报人举报主动投案自首的。
2、同案犯、共犯先于举报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举报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4、负责防范打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5、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即时或过后报案的。
第四条 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包括组织、策划、宣传煽动、实施邪教活动等情况,以及相关可疑人、地、事、物等情况。
二、举报方式及规定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1、电话举报:拨打电话110、12345。
2、信件举报:举报内容应尽可能具体、详实,可邮寄至各县区(开发区)政法委或公安机关。
3、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直接到乡镇综治维稳中心或公安派出所当面举报线索。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奖。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所知的涉邪非法活动的线索情况,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诬陷他人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邪教组织、人员非法活动的行为应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三、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七条 对群众举报的线索经过查证属实并实施破案后,根据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在案件侦办中所起的作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现金奖励:
1、打掉邪教组织总部,抓获为首骨干,查清该邪教国内组织架构及骨干成员、收缴大量邪教活动经费的,奖励人民币2—4万元。
2、打掉跨省级邪教区域组织,抓获主要骨干,查清该邪教本级组织架构及骨干成员、收缴大量邪教活动经费的,奖励人民币1—2万元。
3、打掉省级邪教组织,抓获主要骨干,查清该邪教本级组织架构及骨干人员、收缴大量邪教活动经费的,奖励人民币1—1.5万元。
4、破获部督邪教案件(或抓获部督逃犯)的,奖励人民币1—2万元;破获厅督邪教案件(或抓获厅督逃犯)的,奖励人民币0.8—1.2万元。
5、打掉跨县区邪教组织,抓获主要骨干,查清该邪教本级组织架构及骨干成员,收缴部分邪教活动经费的,奖励人民币0.8—1.2万元。
6、打掉县区级邪教组织,抓获主要骨干、查清该邪教本级组织架构及骨干成员,收缴部分邪教活动经费的,奖励人民币0.5—1万元。
7、端掉邪教反动宣传品制作窝点或邪教人员聚会窝点的,奖励人民币0.5—1万元。
8、有效防控邪教组织规模性聚集、进京滋事、恶性暴力恐怖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事)件,奖励人民币0.5—1万元。
9、发现并举报邪教人员从事书写、喷涂、张贴邪教标语,悬挂邪教条幅、展板,散发邪教传单、光碟、书籍等宣传品,播放邪教声像资料,插播电视广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印制邪教宣传品,公开宣扬邪教、拉拢群众信奉邪教,进行非法聚会等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抓获邪教人员的,奖励人民币500—1500元;发现上述行为并自发扭送邪教人员到公安机关的,奖励人民币2000—3000元。
10、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的不在上述奖励范围内的案件,由市委政法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后作出奖励决定(其中提供线索帮助发现不在册邪教人员的,奖励人民币500元—1000元)。对举报和清理邪教反动宣传品的奖励由县区或乡镇等基层部门制定办法安排奖励事宜。
第八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及其他有功人员,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
1、对同一地点同一宗案件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2、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宗案件进行奖励。
3、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破案有直接帮助的,酌情给予奖励。
四、奖金发放及领取
第九条 案件办结后30日内,县区(开发区)党(工)委政法委与县级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举报人举报的线索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共同确认,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奖励金额,然后填写相关表格上报市委政法委。
第十条 市委政法委对县区上报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后,将奖励资金划拨县区(开发区)党(工)委政法委或公安机关账户,由县区(开发区)党(工)委政法委或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受到奖励的举报人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县区(开发区)党(工)委政法委或公安机关领取奖金;过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人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一经发现将给予当事人严肃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有违法情节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所知的涉邪教活动线索情况。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经查实后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政法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7日原临沂市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印发的《群众举报邪教组织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可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