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60037521/dsjj/2025-0000004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大数据局 | 发布日期 | 2024-06-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标 题 | 文字解读:《临沂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
一、必要性分析 (一)国家政策有指引。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要“加快数据基础制度建设”。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文件指出要“畅通数据资源大循环,构建国家数据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各级数据统筹管理机构,推动公共数据汇聚利用”。此外,近几年国家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数据领域的上位法,为我市制定数据管理办法提供了遵循。 (二)上级部门有要求。省大数据局对于大数据立法提出明确要求。《2022年全省大数据工作要点》中“加快大数据法规标准体系建设”被列为24项工作要点之一。近年来省大数据局先后出台了《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公共数据共享工作细则(试行)》《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并明确提出了“加快大数据地方立法”的要求。 (三)实际工作有需要。一是市级大数据领域规范性文件已到期。市大数据局成立以后,先后于2019年、2020年制定出台了《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两份文件的有效期均为两年,目前,前者已失效,后者不能满足公共数据全流程管理需要。二是市级缺少大数据领域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当前大数据工作的覆盖面越来越广,不仅涉及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等基础工作,也覆盖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试点运营等创造性工作,市级缺少一个综合性规范性文件来实现全流程数据管理指导。三是省内济南、潍坊、滨州、东营等市已出台了公共数据相关管理办法,临沂要对标先进,及时出台我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鉴于上述情况,我市有必要通过出台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来完善公共数据管理制度,对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应用、试点运营、安全等全方位、全流程的数据处理活动的管理予以明确,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管理,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主要内容分析 《办法》共十一章45条,含总则、目录管理、采集与汇聚、公共数据共享、公共数据开放、开发利用、试点运营、公共数据安全、保障与监督、责任追究、附则等十一个部分。 一是明确了公共数据管理的工作原则。公共数据管理遵循集约建设、统一标准、分类分级、汇聚整合、需求导向、共享开放、安全可控的原则。公共数据作为新型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视为私有财产,或者擅自增设条件,阻碍、影响其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 二是明确了公共数据管理的责任分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公共数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区)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公共数据,落实本部门(单位)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三是明确了公共数据管理各环节的主要内容。对公共数据管理目录管理、采集与汇聚、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开发利用、试点运营等各环节作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四是明确了公共数据管理的安全要求。明确了公共数据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原则、安全措施、安全职责以及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等问题。 五是明确了公共数据管理过程中的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 三、主要特点分析 1.覆盖面广、综合性强。与省内已经出台相关办法的地市相比,该《办法》覆盖面更广、综合性更强。《办法》对公共数据管理全流程、全环节进行了明确,规范了公共数据管理的使用行为,有利于建立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2.亮点突出、可操作性强。《办法》充分结合临沂实际,在总结前期经验基础上,依据国家《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数据二十条”等政策动向,在省内率先将公共数据试点运营独立成章写入《办法》,为公共数据试点运营奠定了制度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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