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560037521/dsjj/2021-0000061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临沂市大数据局 发布日期 2021-09-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  题 《临沂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文字解读
《临沂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文字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2021年9月26日,数字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临沂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数字强市办发〔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规范和完善政务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

《办法》征求了各县区(开发区)大数据工作机构、市直各部门(单位)等115个单位的意见建议。对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行政审批局等4个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予以采纳,充实完善《办法》内容。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项目规划和审批管理、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项目验收和后评价、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八个部分共四十二条。

(一)总则:明确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范围以及管理机构。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部门单位,利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实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数字强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和统筹工作。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家保密局分别履行项目审批、审计、监督等职责。

(二)项目规划和审批管理:市直部门、单位待材料准备齐全后,向市大数据局申报政务信息化项目。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会同共建单位,形成项目整体方案统一报送。市大数据局组织进行预审及论证评审,待项目通过论证后,指导建设单位修改完善建设方案,并按程序出具审核意见。

(三)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明确项目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由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由市、县区协同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项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运维资金。

(四)项目验收和后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3个月内,组织完成初步验收工作。经向市大数据局申请后,由市大数据局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后12至24个月内,依照国家、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大数据局。市大数据局选取重点政务信息化项目,牵头组织对系统运行情况、应用效果等开展后评价工作。

(五)信息资源共享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申请前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资源目录管理要求,明确数据来源、格式、更新、共享和开放等属性,保证政务信息资源有序归集和共享。在项目建成运行使用阶段,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信息共享有关要求,项目建成后将系统数据纳入市数据共享开放平台。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

(七)监督管理: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在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局依法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审计。

 

数字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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