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60037521/dsjj/2020-0000030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大数据局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标 题 | 《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2020年9月22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临政发〔2020〕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县区、市直部门和企业理解相关内容,切实推进政策落地,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及必要性、政策依据及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出台意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重大决策,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数字政府、构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重点任务,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数字山东发展规划和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市政府也出台了数字临沂建设的实施方案。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实现政务数据资源的深入开发利用是数字政府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发挥政务数据真正价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有重要意义。2018年开展的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提升了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整体水平,但我市在政务信息资源基础设施建设运维、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职责分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需通过规范性文件理顺化解。 二、政策依据及起草过程 《办法》主要政策依据为《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和《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3月,《办法》被市政府办公室列入2020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办法》自起草至出台经三次意见征集(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0年8月),一次专家座谈(2020年6月)。7月21日,《办法》通过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9月7日,《办法》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从六个方面对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作了规范:一是明确了信息归集管理和使用原则。强调应遵循应汇尽汇、统一管理、线上为主、线下为辅、按期更新、定期核查、需求导向、规范使用、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的原则;二是明确了信息归集工作分工。明确了信息管理单位应提供软硬件基础环境;信息提供单位要编制数据共享开放目录,挂接并及时更新数据,积极响应其他部门信息申请,满足使用需求;三是明确了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确定信息管理单位应担负起信息安全责任,利用各类安全预警和风险防范技术机制保证归集信息的安全。四是明确了信息申请与授权使用的流程;确定了信息的三种分类(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以及申请使用不同类型信息的流程,规定了有条件共享信息申请的审核时限。五是明确了信息使用过程中的权限和责任;六是明确了信息使用过程中的协商与监督机制。 四、出台意义 一是有利于转变部分市级政务信息资源提供单位不敢共享、不愿共享的传统观念,进一步推广共享共用的理念。《办法》针对前期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经验,明确了政务信息资源使用过程中的权限和责任,让信息管理、使用单位承担起信息应用环节的安全责任,给信息提供单位吃上“定心丸”;二是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的集中度。《办法》将市大数据资源库、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分别明确为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的载体和共享交换主渠道,引导各单位依托大数据资源库、共享交换平台满足自身政务信息资源需求,有助于减少部门间点对点私有政务信息资源交换渠道,进一步提高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的集中度;三是规范信息使用的流程和效率。《办法》要求信息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通过市级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对接,有利于市大数据局借助共享交换平台的审计功能进一步规范信息使用行为。《办法》要求信息提供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使用单位申请的审核,规定逾期未审核视为同意,能避免信息提供单位审核缓慢影响信息使用的情况,提高信息使用流转的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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