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560037521/dsjj/2023-0000106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临沂市大数据局 发布日期 2023-09-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  题 关于印发《山东省数据开放创新应用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数据开放创新应用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大数据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数据开放创新应用实验室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省大数据局制定了《山东省数据开放创新应用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大数据局

2023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数据开放创新应用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数字山东建设的部署要求,推进公共数据资源高质量开放,培育数据开发利用生态,助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强全省数据开放创新应用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按照“需求导向、创新引领、动态调整”的原则,主要依托省内具有较强研究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组建,以推动我省公共数据深度开放利用为目标,开展数据开放技术攻关与创新应用研究。

第三条实验室主要职责是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开展相关领域数据开放技术研究和创新应用实践,探索数据开放融合应用的新技术和新模式,研究解决数据开放创新应用各环节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助力数字强省建设。

第四条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分为数据开放应用创新、数据开放技术创新、数据开放流通创新和数据开放其他领域创新。

(一)数据开放应用创新。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基于公共数据、社会数据和个人数据等,开展融合创新应用研究,以数据赋能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突出应用示范作用,推动成果转化,充分释放数据价值。

(二)数据开放技术创新。围绕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应用等,开展数据相关处理技术创新研究,聚焦隐私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数字技术,以新技术助力公共数据安全有序流通和利用。

(三)数据开放流通创新。开展数据开放流通相关研究,探索数据授权运营新模式、数据交易流通新方式、数据确权、登记、收益分配新机制等,营造良好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环境,盘活数据资源价值,助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四)数据开放其他领域创新。开展数据开放其他领域创新研究,推动公共数据全面高质量开放利用。

第二章工作体系

第五条省大数据局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实验室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三)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认定、考核、评估、调整和撤销;

(四)为实验室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组织开展数据对接、交流培训等活动,保障实验室数据供给,推动成果转化,协调资金支持。

第六条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是实验室的推荐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有关政策,支持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

(二)负责实验室的推荐、培育和日常监督管理;

(三)指导和协调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解决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为实验室建设提供必要的人才、数据和技术等保障。

第七条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是实验室的建设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相应条件保障,保障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效率运转;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有关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保障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

(三)配合管理部门和推荐单位做好实验室申报、评估等相关工作,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管理部门核准;

(五)按照实验室目标任务,开展相关领域和方向的研究工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定期报送研究进展;

(六)积极配合并参与管理部门部署的其他专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申报审核

第八条省大数据局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实验室发展总体布局,定期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实验室的建设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法人资格上,应是在省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在研究方向上,应符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数字强省建设战略部署,能够解决数据开放创新应用中的问题,注重数据开放应用创新、数据开放技术创新、数据开放流通创新和数据开放其他领域创新;

(三)在科研能力上,应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有相对固定的研究团队,研究领域具有明显优势或特色,可以为实验室提供足够经费保障、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

(四)在数据管理上,应具有相应的数据管理和应用能力,有较强的数据安全管理能力,通过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建立数据安全应急机制及应急预案,保障数据安全;

(五)在运行管理上,应建立较完善的规章制度,确保实验室的规范建设和运行。

第十条鼓励以联合共建的形式建设实验室,联合建设单位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并明确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第十一条实验室申报审核流程:

(一)省大数据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发布山东省数据开放创新应用实验室申报通知;

(二)省直各部门(单位)组织本系统申报,申报单位(省属高校原则上以相关专业二级学院名义申报)应填写《山东省数据开放创新应用实验室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至省大数据局;

(三)各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申报,并汇总审核申报单位材料,盖章后将申报表电子版统一报送至省大数据局;

(四)省大数据局组织专家,采取会议评审或函件评审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

第十二条按程序审核批准设立的实验室名单正式发文公布,统一授牌,有效期三年。

第四章建设与运行

第十三条实验室研究方向变更或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须由建设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推荐单位同意,报省大数据局备案。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实验室的建设任务目标、研究重点、预期成果等内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充分发挥建设依托单位的优势、内外部科研资源,构建开放协同互动发展机制,围绕实验室建设任务,加强与相关领域企业和组织合作,协同开展创新应用研究与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提升成果转化效益。

第十六条实验室应在每年1月围绕管理维度、运行维度、产出维度等开展自评,编制完成上年度自评报告,经建设依托单位盖章确认、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大数据局备案。省大数据局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实验室年度自评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实验室在有效期内可通过山东公共数据开放网直接向省大数据局申请开展研究所需的各类公共数据。对符合开放条件的,优先保障供给;对可通过隐私计算提供的,由省大数据局协调数据供给部门依托统一的隐私计算平台供给数据。

第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数据安全使用规范,建立数据安全应急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省大数据局组织实验室的定期考核评估工作,评估周期一般是三年,对实验室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工作采取专家评议方式。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实验室定期考核评估指标体系,重点考核实验室的数据创新应用情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数据安全保障情况、成果产出与转化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省大数据局根据实验室评估情况,确定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评估结果等次。评估结果合格以上且仍承担相关研究任务的实验室,可继续保留实验室资格,其中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在数据供给、资金协调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符合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条件的,可由省大数据局论证、审核和遴选后按程序向省科技厅推荐。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移出实验室运行序列。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大数据局取消其实验室资格。

(一)实验室主要人员离开建设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二)建设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三)无故不接受主管部门或推荐单位对实验室检查、监督、评估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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