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60037521/dsjj/2021-0000001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大数据局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标 题 | 临沂市大数据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
为推动市大数据局政务公开,促进廉政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要坚持统一领导、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二条 市大数据局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大数据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大数据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市大数据局的部门职责、组织机构、领导信息以及大数据中心的工作职能。 2.政务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事依据、原则,即大数据工作所遵循的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规章、制度。 3.重大决策、相关政策的制定、解读、执行落实情况,以及回应社会关切的民生信息。 4.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包括预决算、重点工作及年度工作计划等信息。 5.规范管理公开,包括公共服务事项、责任、权力清单、各类法规文件、规范性文件等。 6.各类工作动态信息。 7.人员招录信息等人事信息。 8.政府信息工作中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坚持长期性内容固定公开,经常性内容按期公开,实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重要工作动态、政策解读要在信息产生的3-7个工作日内在网站和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开解读。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务公开形式本着简便易行、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的原则。以网上公开为主,以设立公开栏、工作手册为辅的形式进行公示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须由机关各科室、大数据中心填写信息公开审批表,由相关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并予以公示公开,涉密信息不予公开。 第六条 建立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政务公开信息内容要详实规范,内容完备,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归档管理。 第七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的、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的、不按规定方式和期限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发布之前未经审批的责任人员,要给予严肃批评并限期改正;对于公开内容严重失实、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而又解释不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严重违纪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条 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依法决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九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机关各科室、大数据中心对于涉及本单位的不当信息、不完整信息、虚假信息,应当及时发现、迅速上报、妥善处置,避免事态扩大化,对于涉及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控制事态发展。 第十条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本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与该部门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机关各科室、大数据中心产生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其他部门的意见。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本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其他部门的意见。 其他部门向本单位征求意见时,本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部门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一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局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党委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重要决议、决定的情况;针对本单位重大事件和重要热点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布涉及本单位的突发事件信息,包括事件原因、基本情况、动态进展、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第十二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考核内容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对群众的投诉处理、制度发布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结果纳入对机关各科室、大数据中心的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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